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 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 方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要求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 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 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 方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要求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 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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