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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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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縮短的时间及增加的赶工费见表6-1,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故请监理单位帮助拟订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协商。事件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工作H、L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600m。事件3:工作H施工的第1周,监理人员检查发现路基工程分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停止了该部位工程施工。事件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斯完成,须支付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则每周净收益5.6万元。 针对事件4,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理由:此时只需压缩工作J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工作J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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