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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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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承担,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丁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关于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B、乙公司无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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