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男,38 岁,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胡某的同学周某在该县任-t-J 也与房屋管理局局长。1997 年至1999 年3 月的二年之内,先后有3 人给胡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磉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 万余元。胡某收受财物后,即要求周某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先后为3 人违规分配了住房。但周某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之事。胡某在被羁押审查期问揭发出该县县委书记的重大贪污案,经查属实。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间接受贿罪。
(3)胡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间接受贿罪。
(3)胡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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