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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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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该企业的资产状况清算报告是:1.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价值为320万元,其中80万元已作为贷款抵押担保;2.其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220万元;3.该企业有40万元的应收货款没有收回;4.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该企业与某公司所签的一份合同,给某公司造成了30万元的经济损失。请问该企业的破产债权数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220万(普通债权)+30(解除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250万;依据: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也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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