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市零售户“一凡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A市局指派稽查人员小林、小谭、小华前往调查,其中小林、小谭持有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小华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小林、小谭在该店内查获了涉嫌为非法生产卷烟的Y品牌卷烟21条,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华对店主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供述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90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账册记载,韩某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销售金额2.32万元。之后,小林、小谭就Y品牌卷烟的销售数额问题,对韩某进行了重新询问,韩某在第二次询问中交待了其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的违法事实。调查人员遂采信了韩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认定韩某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韩某的邻居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听其他人说过韩某销售假烟”的证言,但吴某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韩某拟对其罚款1.16万元,韩某要求举行听证。A市局同意了韩某的听证要求并发布了听证公告,决定于4月30日组织听证。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并书面通知了韩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报告省级局。4月3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中,韩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小谭以“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当事人、调查人员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记录人制作了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全部签字确认,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记录人对此注明情况并签字。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专卖科唐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对韩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指出A市局在听证过程中的错误之处,并提出正确做法。(5分)
(2)错误之处: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0.5分))正确做法:应指定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0.5分)
(3)错误之处:主持人拒绝接收韩某提交的新证据;(0.5分)正确做法:当事人有权向主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主持人应予审查并收录在案。(0.5分)
(4)错误之处: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由记录人注明情况并签字不正确;正确做法:(0.5分)应由主持人注明情况并签字(0.5分)
(5)错误之处:主持人向专卖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0.5分)正确做法:应向本机关负责人(或“A市局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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