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力雄厚的某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至今仍在因自己的老实而受骗感到万分痛苦。“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这就是原上海某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蔡某吃的“空心汤圆”。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张某找到了熟人蔡某,提出请联合公司为他们公司提供担保。老实仗义的蔡某爽快地在张某带来的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银行向张某的实业总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投进了期货市场,最后全部亏损。由于无法还钱,张某又向蔡某提出继续担保,蔡某又签下担保书,银行以借新还旧的方法,重新发放了750万元贷款,将其中700万元偿还旧贷款。直到贷款期满,张某还是无法归还750万元的贷款,于是银行将实业总公司和提供担保的联合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这时,实业总公司已关门,张某也下落不明。因联合公司担保了贷款的归还,法院依法判联合公司对实业总公司的75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觉得冤枉,但法律无情。请问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行为是否恰当?联合公司今后应如何加强筹资过程中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答案:不恰当。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在第一笔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居然再次为其提供担保,说明其风险意识非常淡薄。联合公司对担保事项也没有任何控制,且并未认识到给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意味着什么。重大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的批准,而不是法人代表一人决定。担保时,首先应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即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为降低风险,一般只能为那些财务状况好的企业进行担保。即便如此,也不能盲目担保,还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因为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未必就会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情况未必就好。其次,还必须了解贷款的具体事项,贷款的金额大小、性质、用途等等。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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