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定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须调整,不原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负民事责任
-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D、化纤厂要承当缔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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