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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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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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