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
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即“横向公平”);条件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即“纵向”公平)。尽管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对于构成“条件”本身的内容,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解释。
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小来分担税收。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政府之所以能够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中获得了收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按照受益原则确定税收负担分配的优点在于,它既考虑到为什么要征税,又考虑到政府支出相应用于哪些项目,有利于在纳税人与受益人之间、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促使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加速其支出的成本补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按照纳税人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来分担税收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不论消费者是否纳税,其受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市场上购买私人产品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露自己的边际效用。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效用评价时,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排他性,或者消费者的收益能够客观地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受益原则才能得到有效贯彻。
当然,受益原则很难普遍采用,并不排除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对于那些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个人的受益量但采用收费方式存在困难或成本较高的情况,可以采用受益税取代价格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尽管可以通过在公路上设立关卡进行收费的方式弥补建设支出,但在公路网错综复杂、覆盖面广的情况下,收费的成本可能很高。一种替代办法是向一些与公路相关的产品,例如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由于这些产品的消费量与公路的使用量紧密相关,因此向这些产品征税可以作为公路收费的一种近似替代方法。
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仅从税收自身的角度考虑,与支出的决定不发生联系。在既定的税收总收入下,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支付能力纳税。尽管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一原则无法令人满意,但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显然更具可行性。
一般认为,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因为收入的增加使支付能力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主张以支出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指标的依据是,支出来源于收入,但不包括收入中用于储蓄的部分。对支出课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动员储蓄,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从实践上看,对支出课税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各项收支的详细资料,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尽管主张以支出税替代对收入课税的人很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把支出作为主要税基。财产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又一依据。财产的增加意味着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增加或隐含收入的增加。对财产课税的缺陷在于,财产并不是税负的直接来源。财产税的最终来源是财产的收益,因此财产税实际上是由财产收益负担的。各种财产的收益存在差异,财产多的未必收益就多,财产少的未必收益就少。在收益多少与财产多少不对应的情况下,以财产多少作为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标准,将有失公平。
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小来分担税收。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政府之所以能够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中获得了收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按照受益原则确定税收负担分配的优点在于,它既考虑到为什么要征税,又考虑到政府支出相应用于哪些项目,有利于在纳税人与受益人之间、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促使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加速其支出的成本补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按照纳税人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来分担税收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不论消费者是否纳税,其受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市场上购买私人产品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露自己的边际效用。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效用评价时,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排他性,或者消费者的收益能够客观地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受益原则才能得到有效贯彻。
当然,受益原则很难普遍采用,并不排除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对于那些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个人的受益量但采用收费方式存在困难或成本较高的情况,可以采用受益税取代价格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尽管可以通过在公路上设立关卡进行收费的方式弥补建设支出,但在公路网错综复杂、覆盖面广的情况下,收费的成本可能很高。一种替代办法是向一些与公路相关的产品,例如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由于这些产品的消费量与公路的使用量紧密相关,因此向这些产品征税可以作为公路收费的一种近似替代方法。
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仅从税收自身的角度考虑,与支出的决定不发生联系。在既定的税收总收入下,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支付能力纳税。尽管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一原则无法令人满意,但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显然更具可行性。
一般认为,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因为收入的增加使支付能力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主张以支出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指标的依据是,支出来源于收入,但不包括收入中用于储蓄的部分。对支出课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动员储蓄,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从实践上看,对支出课税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各项收支的详细资料,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尽管主张以支出税替代对收入课税的人很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把支出作为主要税基。财产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又一依据。财产的增加意味着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增加或隐含收入的增加。对财产课税的缺陷在于,财产并不是税负的直接来源。财产税的最终来源是财产的收益,因此财产税实际上是由财产收益负担的。各种财产的收益存在差异,财产多的未必收益就多,财产少的未必收益就少。在收益多少与财产多少不对应的情况下,以财产多少作为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标准,将有失公平。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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