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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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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出售一幢自建写字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合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建造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为83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12万元。(取得了合规的支付凭证)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200万元(不合税),与开发成本相关的购进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80万元(其中2016年6月110万元,7月80万元,9月70万元;2017年5月20万元)。 (3)上期增值税留抵额196万元;当月其他可抵扣增值税款33万元。 说明:①该写字楼《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②该公司因同时建造别的商品房,不能按该写字楼计算分摊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该公司所在地政府确定的费用扣除比例为10%;③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当期均已通过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④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印花税税率0.5‰。 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分析: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纳增值税=(8000-830)×11%-(20+33)-196=539.7(万元)
(2)当月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分析: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人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人扣除项目。
①确定转让房地产的不含税收入为8000万元。
②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42万元(830+12)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为2200万元(已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费用=(842+2200)×10%=304.2(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39.7×(7%+3%+2%)=64.76(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842+2200)×20%=608.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42+2200+304.2+64.76+608.4=4019.36(万元)
③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8000-4019.36=3980.64(万元)
④增值率=3980.64÷4019.36≈99.o4%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率5%。
⑤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980.64×40%-4019.36×5%=1391.29(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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