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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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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法律责任的特点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它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各国证券法都对这种行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机构、个人双罚制原则,实际承担责任除发行人公司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以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在发行文件中的声明与承诺。例如,招股说明书中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保荐书或专业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第229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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