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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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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本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1998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1年3月24日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请问: 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这是因为公司合并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丙公司仅仅是懂事会做出的决议,不符合要求.公司合并须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丙公司未履行这一程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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