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 A、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 B、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 C、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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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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