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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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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由于对其中的两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而没有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上签字盖章,但中介机构仍按招投标法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计算的相关规定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请问:这份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吗?

正确答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核的程序有个简单的了解。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而不是建设单位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在审价时是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价,前提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并且双方对这些材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材料,造价咨询机构通常不会以其作为审价依据。同时审价结果出来后,一般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签字后,造价咨询机构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由于造价咨询机构是建设单位单方面委托的,并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认可,并且由于施工单位对审价过程的两个问题有异议,而没有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上签字盖章,标明施工单位并不认可这个审价报告,因此这个审价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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