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2012年3月为奖励一些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在3月8日由公司出资组织到外地考察,共10人(其中内部员工5人),每人花费5000元,税务管理员发现后,要求企业补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认为已把员工每月4400元的工资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无须再补缴。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应补缴多少税款?
正确答案:
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财税(2004)11号文规定,该笔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该公司代扣代缴。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000+4400-3500)×20%-555]×5-(4400-3500)×3%×5+5000×(1-20%)×20%×5=625×5-27×5+800×5=3125-135+4000=699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000+4400-3500)×20%-555]×5-(4400-3500)×3%×5+5000×(1-20%)×20%×5=625×5-27×5+800×5=3125-135+4000=6990(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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