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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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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8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1月,凌某不幸患病,并遵医嘱,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向企业请病假接受治疗。1998年12月,该企业通知凌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请问企业的作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企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
2)其理由,一是该企业违反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二是根据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应为十八个月,因此凌某依法应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期,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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