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行开立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账户有哪些注意事项?
正确答案:
(1)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2)境外投资者可开立下列用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①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②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③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④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⑤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3)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4)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6)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记入借款总规模;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借款不再记入境外借款总规模。
(7)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加“资本金”字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8)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以上两类账户内的资金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外,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2)境外投资者可开立下列用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①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②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③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④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⑤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3)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4)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6)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记入借款总规模;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借款不再记入境外借款总规模。
(7)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加“资本金”字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8)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以上两类账户内的资金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外,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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