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5年6月12日晚上,利用与本村女青年王某一同下夜班回家的机会,在路上以暴力手段将王强奸。被害人立即向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认为两人系一个乡镇企业的职工,平时关系挺好,且两人曾谈过恋爱,且强奸是一对一的,比较难以认定,遂认为两人有可能是通奸。被害人不服,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乡政府已经作出处理,于是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被害人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认为被害人确有冤情,于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公安机关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奸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行为是错误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行为是错误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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