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在青岛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3.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4.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5.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6.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在青岛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3.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4.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5.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6.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青岛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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