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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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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 ②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③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该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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