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标准厂房建筑,高两层,无地下室,框架柱柱距7.6m。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工程合同总价21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可调,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有4种可调:材料1占5%,材料2占15%,材料3占15%,材料4占10%。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的15%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及构配件金额占合同总额的65%。竣工前全部结清。 开工前,施工单位制定了完整的施工方案,采用预拌混凝土,钢筋现场加工,采用覆膜多层板作为结构构件模板,模架支撑采用碗扣式脚手架。施工工序安排框架柱单独浇筑,第二步梁与板同时浇筑。施工过程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结构设计按最小配筋率配筋,设计中有采用HPB235级φ12mm钢筋,间距200mm。由于当地建材市场HPB235级直径12mm钢筋被淘汰,施工单位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等强度折算后,用HRB335级直径12mm(间距250mm)的钢进行代换,保证整体受力不变,并按此组织实施。 事件二:二层梁板施工阶段天气晴好,气温16~27℃。梁板模板安装拼接整齐、严密并验收完毕后,进行钢筋的安装,且钢筋绑扎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筑前,用水准仪抄平,保证每一构件底模表面在同一个平面上,无凹凸不平问题,开始浇筑混凝土,并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浇筑完毕20h覆盖并浇水养护。1od后从标准养护室取出一组试件送检试压,其强度达设计强度的80%,施工单位认为已超过设计强度75%,向监理提出拆除底模与架体支撑的申请。 事件三:某分项工程20%的工程量改变质量标准,采用其他做法施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对该项变更价款有约定。施工单位按变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上报工程款申请的同时,还上报了该设计变更的变更估价申请,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变更估价。 事件四:合同中约定,根据人工费和四项主要材料以及价格指数对总造价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各调值因素的比重、基准和现行价格指数如下表所示: 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按调值公式法重新计算实际结算价款。 事件三中,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变更估价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专用条款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估价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处理?
理由: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若承包方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估价,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第10.4.2条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若施工方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估价,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是合理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0.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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