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钱某身故导致的股份变动中,各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提出的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董事之位不属继承权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职位,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和更换产生。赵某提出钱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均未禁止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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