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发明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区别?
正确答案:发明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三者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且均会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总体上来看,实用新型是对形状、构造的新设计;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了使产品能引起美感,它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在通常情况下,它与发明者或设计者的技术构思无关。因此,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从而起到装饰性的作用。但就发明而言,它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它们有以下区别: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专利法在授予发明专利,以及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标准。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只规定了“新颖性”一个标准。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专利法》第22条规定,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比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要低。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则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4)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国家规划许可制度”是专利权限制的内容之一。该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报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也可以实行规划许可,具体办法与国有企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相同。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这种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以看出,它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方案则是不能适用的。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为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以申请案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专利权如果授予某个单位,作为所有人的单位应依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同时该细则第75条又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外观设计人的报酬显著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对此作了规定。针对三种客体的申请案在优先权方面我国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受的优先权的期限仅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1/2。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我国1992年《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仅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形式审查外,只进行有限的“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在复审方面,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对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来讲,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则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其实是一种行政终局决定。在宣告一项已经批准的专利无效时,程序上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别。而2000年《专利法》已作了修改: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修改使得专利法的三种主要客体在司法保护上处于相同的地位。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专利法在授予发明专利,以及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标准。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只规定了“新颖性”一个标准。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专利法》第22条规定,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比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要低。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则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4)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国家规划许可制度”是专利权限制的内容之一。该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报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也可以实行规划许可,具体办法与国有企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相同。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这种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以看出,它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方案则是不能适用的。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为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以申请案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专利权如果授予某个单位,作为所有人的单位应依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同时该细则第75条又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外观设计人的报酬显著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对此作了规定。针对三种客体的申请案在优先权方面我国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受的优先权的期限仅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1/2。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我国1992年《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仅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形式审查外,只进行有限的“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在复审方面,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对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来讲,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则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其实是一种行政终局决定。在宣告一项已经批准的专利无效时,程序上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别。而2000年《专利法》已作了修改: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修改使得专利法的三种主要客体在司法保护上处于相同的地位。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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