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正确答案: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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