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学校问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
(1)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
(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1)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
(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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