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经过?
正确答案:
1993年以来,公安部针对条例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条例修改稿。1999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根据这个《决定》的有关规定,为通过立法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制度顺利实行,依法做好有关号码编制、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9月在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了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内容。2000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原则同意在军人中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建议发给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又对条例修改稿作了相应的修改。2001年6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公安部《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请示》(公安部请[2001]49号),下发了《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根据《批复》中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要求,修改稿又增加了“公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等相应的规定。2001年9月16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送审稿)>的请示》(公部请[2001]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了审查修改,并会同公安部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2年1月23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公安部对该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0月7日,国务院正式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三十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经过审议修改,于2003年6月通过。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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