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过付款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C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两个月。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如果D公司收到该汇票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是否可以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正确答案: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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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过付款人,A公司的开户银行C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两个月。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如果D公司收到该汇票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付款人C银行是否可以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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