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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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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及一些有关规定,发包人不能在招标书中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但实际情况中,发包人经常在招标文件中用暂定价格或指明类似XX品牌的字样,对于暂定价格部分中标后又要求承包人只能用指定价格、指定品牌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对于第二种情况,若不采用该品牌报价,经常作为废标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类似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是有答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条说的是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第二条说的是替别人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种情况指的是甲方供货或者是由甲方指定,乙方供货的情形。甲供的意思就是说由甲方供应的提供的或者指定购买的。那么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投标法,在招标文件中暂定使用某种材料、设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并不违法。如果甲方指定的这个品牌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的由甲方负责。我们现在只能说这种情况,它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应对?,那就是加强签证。投标损失签证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了工程签证,其中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一答案回答刚刚这个问题是最好的答案,《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了就按照工程签确认工程价款。承包人的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是指索赔。所谓索赔就是说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发包人是没有反对的,实际上就是按照他的要求做的。如果没有工程签证的可以用索赔的证据来证明。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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