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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街”是互联网上的一个个人主页,版主署名为“无方”。2001年12月12日,一篇题为“戏说XX”的文章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无方”。2002年1月12日,某报发表了“戏说XX”的文章并未指明作者,这时,王某向该报指出自己就是“无方”提出该报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报予以拒绝。王某向法院起诉该报侵犯著作权并要求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在法院审理中,经勘验王某可修改“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删除文章。“戏说XX”一文可通过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主页上,某报也认可王某就是“无方”。现请你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某报侵权成立。某报应停止对王某的著作权的侵犯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本案中,王某在版主署名为“无方”的“芝麻街”网页上的密码即是原告的的电子签名。原告可以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可以上载和删除文件,即可证明王某既是网页的版主。互联网上的作品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就具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网络传播权。非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网络传播权,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某报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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