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国有企业,乙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3年12月,两企业经协商达成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 (1)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 (2)甲企业出资400万元,其中货币200万元,实物80万元,土地使用权100万元,专有技术20万元;乙企业出资500万元,其中专利300万元,外币150万元,劳务50万元; (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4)公司成立8年后,乙企业可以抽回其投资的40%。 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1)甲、乙公司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发起人少于5人:
(2)注册资本900万元,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规定:
(3)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占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4)甲、乙企业实际为发起设立,而非募集设立;
(5)约定抽回资金是不对的,公司成立后至解散之前,任何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2)注册资本900万元,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规定:
(3)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占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4)甲、乙企业实际为发起设立,而非募集设立;
(5)约定抽回资金是不对的,公司成立后至解散之前,任何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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